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来源:[流通业发展处] 发布者:[
] 日期:[20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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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附件2衔接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3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商务厅。
公开形式:sb488.com门户网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申请新增典当行
1.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省规划;
2.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即南昌市不低于2000万元,其它设区市所在地不低于1500万元,各县(市)不低于1000万元(具体以sb488.com当年新增典当行通知为准);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营业场所应临街且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相对控股且符合投资典当行的相关投资能力条件。(具体条件详见sb488.com当年新增典当行通知)
7.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按商务部的要求,各地应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地区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不超过3个。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度盈利额在全省排前十;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4、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当地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流通业发展处
承办人员:王立男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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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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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