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
来源:[对外贸易管理处] 发布者:[
] 日期:[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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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7号)第五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3、《2014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8号)附件:“二、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
公开形式:sb488.com门户网站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受理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具备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对外贸易管理处 承办人员:谢宇
办理电话:0791-86246348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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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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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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