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和《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精神,为做好2017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一)在江西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2016-2017年有进出口业绩(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有进出口业绩视同有业绩,须提供公司关系证明)(进出口业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或2016-2017年首次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并且已在网上进行资质注册的企业;
(四)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项目,包括:境外展览、资质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具体如下:
(一)境外展览会(含团体):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仅支持一个9平方米展位);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公共布展费用(只限团体项目)给予不超过70%,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产品认证:对企业的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其他产品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商标注册:对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对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应商名录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等的费用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
注意事项:项目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程序等情况在《2017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一)中作具体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所有申报项目均指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内已实施完毕的项目。网上系统开通时间自本《通知》印发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届时网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项目。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月31日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文本报送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确认,五年内取消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请各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高度重视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好政策宣传、项目初审、跟踪问效等工作,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初审合格的项目文本,上报时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需有项目申报明细情况表,详见附件二)。
(五)项目单位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详见附件四)。
(六)本《通知》及附件由sb488.com、江西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监督执行,共同解释未尽事宜、审核资金项目以及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闵华(省商务厅)、刘章屿(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791-86246254,0791-87287589
附件:
一、2017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二、2017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请明细情况表
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资料修改申请表
四、各地市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