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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来源:[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发布者:[ ] 日期:[2017-10-23]
 
项目名称: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法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处室: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承办人:曾淑蓓
房 号:409
办理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申请材料
  (一)大型实体企业
  1. 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承包工程业绩);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5、省属企业、中央驻赣企业须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其他企业须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6、 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1、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电话:0791-86246236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原省政府大楼)三层、四层楼
办公时间:
  夏令: 上午9:00-12:00 下午1:30-6:00
  冬令: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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