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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
作者:[ ] 日期:[2014-04-21]

  2014年4月8,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49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丙烯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4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