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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文日期:2016-12-0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进一步扩大我省融资租赁行业规模,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一)明确发展目标。 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省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使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20年培育5家左右注册资本超5亿元、年业务量超10亿元,专业特色鲜明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 (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加快推进简政放权。 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理顺行业管理体制。 加强行业统筹管理,推动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四)完善相关领域管理制度。 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设立融资租赁业务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对我省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对已进口的设备,在不改变实际使用人和地点的情况下,允许承租人将监管的进口设备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将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南昌海关、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五)拓宽融资租赁服务领域。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拓宽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省内消费。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发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

  (六)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同时支持省内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以上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科技厅负责)

  (七)鼓励发展跨境租赁。 鼓励省内工程承包企业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出口省内工程设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走出去”发展,拓展海外租赁市场。对我省融资租赁公司与我省外经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比例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租赁业务。 依托我省航空、船舶、汽车制造优势,支持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商用飞机、通用飞机、大型船舶、汽车产业及其配套服务业等租赁业务。 (省发改委、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九)推动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规范融资租赁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其从境外进口飞机、船舶及大型设备时试行保税监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加快新技术应用与推广。 推动制定江西省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标准,引导融资租赁企业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负责)

  (十一)探索租赁物、租赁资产处置创新。 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 (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四、加强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

  (十二)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建立江西省融资租赁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整治,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推广运用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十三)提高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实施客户风险评估,强化资产管理能力,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保险、担保等机构进行合作,支持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 (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设,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升行业的社会影响力。(省商务厅、省民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租赁业支持力度

  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由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融资租赁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协调推进小组日常工作。 (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六)营造法治化运行环境。 认真遵守执行融资租赁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监管体系,落实租赁物物权保护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登记的风险防范作用。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省商务厅、省法院、省工商局负责)

  (十七)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鼓励省内国有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办理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租赁物、担保物抵(质)押的登记手续。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八)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拓互联网融资渠道,鼓励省内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年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探索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新模式,经过批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同等的外债管理政策,可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可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分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九)完善公共服务。 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定期发布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十)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等有条件的省内高校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水平评测、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省商务厅、省教育厅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省商务厅与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省商务厅要做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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