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口岸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南昌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检验检疫各分支机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做好我省开展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15〕16号、财行〔2016〕10号和赣字〔2016〕22号文件精神,以有利于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有利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为原则,推进国务院相关惠企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中的撬动作用;大力推进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及费用标准化、规范化,支持和鼓励外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二、试点时间
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三、试点范围
(一)实施口岸范围
口岸范围: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内河口岸监管场所(九江城西港)。
进出口货物范围:包括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
(二)免除费用范围
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吊装费是指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移位费是指将海关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仓储费是指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1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对集装箱空箱货物和固体废物货物查验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三)查验没有问题的范围
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范围。
(四)查验有问题加大处罚的范围
对货运渠道通关环节查获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查验、审单等通关环节发现的案件,将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按照相应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对于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将根据海关总署规定的认定条件,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不得放宽从轻、减轻的适用条件。
四、实施办法
免除费用试点标准的确定,以有利于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政府合理开支,有利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为原则,不得高于试点前实际收费水平。
(一)免除费用核定标准
对于查验没有问题的,以海关部门标识的查验处理结果为核定标准,免除企业因查验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查验有问题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
1、因海关部门查验工作需要,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且经海关部门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2、企业凭海关“担保放行”查验处理结果先行提离货物的,监管场所可收取相关费用后允许企业提离,如海关最终确定查验处理结果为正常的,企业可向监管场所提出退回。
3、海关将查验处理结果由正常改为不正常的,如货物已离场且监管场所已免除企业查验费用,不再向企业追缴;海关将查验结果由不正常改为正常的,如监管场所货物已离场且已收取企业查验费用,企业可向监管场所提出退回。
(二)免除费用核定程序
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和外贸企业通过江西省口岸物流信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确定减免的范围和金额,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监管场所收到海关查验指令,将集装箱等货物进行吊装、移位并做好查验准备后,及时告知海关。
2、海关打印查验作业单并执行查验,完成查验处置后向监管场所发出放行指令,监管场所据此按规办理放行离场手续。
3、监管场所应在货物离场前确定查验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并将费用清单报送省口岸办(电子口岸),其中仓储费应列明天数。仓储天数不应大于做出放行指令和海关打印查验作业单之差。
4、省口岸办(电子口岸)在收到监管场所已报送费用清单的信息后,将海关查验正常或不正常的结果告知监管场所。
5、监管场所根据海关查验结果免除或收取企业查验费用,并将实际情况送省口岸办(电子口岸)。
6、监管场所每年度根据江西省口岸物流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以集装箱(货物)离场时间为统计口径制作《**监管场所海关查验费用免除申请表》向口岸部门申请减免费用。
7、海关部门每年度根据江西省口岸物流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以集装箱(货物)离场时间为统计口径制作《**监管场所海关查验情况表》报送口岸部门。
8、如监管场所与海关提供数据有不一致的,可由监管场所向现场海关提出复核申请。经现场海关复核后,重新制发《**监管场所海关查验情况表》及《**监管场所海关查验费用免除申请表》。
9、省口岸办(电子口岸)通过江西省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向企业公开海关查验处理结果及减免或收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0、在江西省口岸物流信息平台未布署上线前,可通过纸质凭证进行传递。
(四)免除费用的申报
申报时间:每年度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资金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符合试点范围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
申报程序:符合试点范围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填写《XX年度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资金拨付申请表》,附《**监管场所海关查验情况表》、《**监管场所海关查验费用免除申请表》和申报申请,报送属地设区市口岸、海关、财政部门初审,省商务厅(省口岸办)会同南昌海关审核无误后,向省财政厅出具《资金拨付函》。
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外贸企业已经支付的查验服务费用中,属于查验没有问题范围应予免除的,由外贸企业凭相关单据向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申请退费。
(五)资金拨付
为使国务院相关政策措施直接惠及外贸企业,减少外贸企业申报环节,提高资金利用率,试点期间每年一月由申报主体向省商务厅(省口岸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商务厅(省口岸办)会商南昌海关,参照上一年度相关政策免除金额的80%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预拨付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省口岸办)和南昌海关出具的《资金拨付函》和资金预拨付建议,对资金进行清算后,将资金下达至相关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收到资金文件后,拨付至口岸经营服务单位。(2016年预拨付工作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启动)
当预拨付资金使用进度达到90%以上时,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可通过设区市商务(口岸)部门向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申请追加预拨付,省商务厅(省口岸办)会商南昌海关,参照当年该监管场所月均实际发生费用额度标准向省财政厅提出追加预拨付建议。
2016年7月1日起,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所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要停止向外贸企业收取费用,并按照申报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的资金申报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省口岸办)出具的《资金拨付函》和预拨付金额进行清算,下拨资金。
五、配套措施
(一)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在省级管理层面,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牵头负责建立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检查、通报、协调解决资金拨付使用等相关事宜。省财政厅负责免除费用的资金预拨付、审核、支付、结算等相关工作。南昌海关负责海关查验相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提供,落实对有问题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等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相关工作。南昌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规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相关工作。相关设区市商务(口岸)、财政、发改、交通等部门,以及各海关、检验检疫驻地分支机构,要参照省级各主管部门的分工,建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
要深入推进口岸经营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服务市场化,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要依法整治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服务收费机制。同时,要督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提供吊装、移位、仓储等服务,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强制服务和收费,并不断提高装卸、储运技术设备的科技创新,改进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作业效能,切实为外贸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要对财政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做到账务清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合作和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口岸查验监管模式创新,加强关检合作“三个一”模式、“大通关”建设,以及顺势查验等改革,优化监管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同时,提高海关非侵入、非干扰查验比例,提高查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减轻外贸企业通关环节费用负担。对于固体废物等关检双方能够实施一次查验的货物,均采取一次查验的方式,避免重复开箱。全面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要切实落实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措施,形成“守法有利,违法惩戒”口岸查验管理机制,促进外贸企业守法经营。
(四)加强口岸信息化建设
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各监管场所应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特别是要加快江西省口岸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减免费用工作公开透明。同时各单位应共同建立健全平台的运行维护及应急处置机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
(五)做好工作宣传
各设区市商务(口岸)及海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采取新闻媒体、举办讲座、到企业宣讲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让广大外贸企业尽快获悉国家惠企政策并从中受惠,进一步推动口岸工作良性发展。
(六)及时报送情况
试点工作期间,请相关设区市口岸主管部门会同商务、财政、海关等相关单位,于11月21日前上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试点工作做法、成效、经验和改进意见等。
附件:1.《XX年度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资金拨付申请表》;
2.《**监管场所海关查验情况表》;
3.《**监管场所海关查验费用免除申请表》。
附件1
XX年度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
仓储费用的资金拨付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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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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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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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拨 付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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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 生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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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拨 付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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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1.申报的所有文件、凭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2.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3.如有违反,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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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口岸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属地海关部门 初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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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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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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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财 政 厅 审 核 意 见 |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法人必须本人亲笔签名,盖法人私章不予受理。
附件2
**监管场所海关查验情况表
时间( - )
报关单号 |
查验结果 |
放行时间 |
离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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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监管场所海关查验费用免除申请表》
报关单号 |
企业名称 |
集装箱数 |
吊装费 |
移位费 |
仓储天数 |
仓储费 |
合计 |
查验结果 |
出场时间 |
是否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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