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鄱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文日期:2018-06-14

鄱府办字〔2018〕100号

 

关于印发《鄱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鄱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0日  

 

 

鄱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快速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sb488.com、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17〕191号)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17〕243号)及《关于印发鄱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鄱府办字〔2017〕2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专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第四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和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不重复支持、公开透明、专项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中央、省、市及《关于印发鄱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鄱府办字〔2017〕25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项目资金审批及拨付

第六条 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的需要,县商务局负责提出具体单项工作方案及资金分配意见,经县财政审核后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商务局接到项目承办单位(个人)资金拨付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领导小组研究是否予以批准拨付。涉及贫困村、贫困户的专项资金拨付,须经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核后,由商务局予以批准。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鄱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鄱府办字〔2017〕250号)文件要求和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县商务局拨付专项资金,由商务局设专帐核算支付到项目承办单位(个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需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县财政配套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拨付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创业贷款审批手续以合作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同意可按合同要求、视情况预拨部分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30%)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待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将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向商务局报账需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若鄱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了修订并正式下文,则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县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和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县商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每月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文字版)。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县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现)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鄱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省商务厅0791-86246339;鄱阳县商务局:0793-5283868;县审计局:0793-6279351;县党风政风监督室:0793-6279766 。

 

 

 

 

 

 

 

 

 

 

 

 

 

 

 

 

 

 

 

 

 

 

抄  送: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0日印发

版权所有:江西省商务信息和电子口岸中心 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府北一路5号 赣ICP备 05001017号
传真:0791-86262769 E_mail:xxzx@jxdoftec.gov.cn 邮政编码:330046 电话:0791-8624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