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度
(一)加快推动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推动修订《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积极推动矿山、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着力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重点建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领域地方性标准。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二、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各地要全面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快实现安全责任体系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五)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地要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平安江西、法治江西建设工作之中,加大领导班子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综治部门和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
(七)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规定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或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和应急处置评估等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八)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九)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十)严格规范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
(十一)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十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发挥“12350”举报平台作用,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促进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十三)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各地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对象,纳入省级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全面梳理、认真分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民爆物品等领域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相应明确并切实加强重点车辆、重点船舶、重点项目、重要场所和关键设备设施的监管。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差异化管理。
(十四)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各地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
(十五)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十六)建立完善暗查暗访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邀请媒体记者、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有关工作措施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整改,并按规定下达执法文书;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曝光,并进行约谈,挂牌督促落实整改。各地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
(十七)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十八)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总结推广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经验,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为基本单元,以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时、培训定期、应急定制、配置定量、信息定时、奖惩定量为主要内容,构建纵向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监管,横向有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纵横交叉、责任明晰、信息互通、实时监控的立体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先期选择1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十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地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二十)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重点行业领域成立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五、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
(二十一)健全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要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二)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地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二十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各地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要有计划地举办安全监管专题业务培训班,选派优秀干部进行“上挂下派”多岗位锻炼。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二十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高等院校合作,选派有关安全监管干部参加安全技术类专业的继续教育。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