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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06-29 ]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江西省安委会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商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安全专业委员会设立方案》、《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商贸安全专业安委会在省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性行业(领域)设立。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由第一主任、主任、成员组成。第一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主任由省商务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治安、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消防总队、省邮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等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省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省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开放开发处、市场运行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商务厅办公室、法规处、市场秩序处、市场体系建设处、现代服务业处、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处、会展业发展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为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负责与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五条 变更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第一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

(二)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第六条 省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专业委员会在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

(二)定期向省安委会报告工作,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究解决影响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会议精神、决策部署在全省商贸领域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全省商贸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负责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省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承办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和省安委会、省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商贸领域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七)承办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和省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省商务厅承担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成员单位和其他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络,承办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定期向专业委员会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形势。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成品油流通、餐饮住宿、展会场馆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二)省安监局依法监督检查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商贸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参与商贸行业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省发改委负责将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商贸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停供电措施,协调供电企业参与商贸领域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四)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商贸领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督促落实各项安保工作措施,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督促检查商贸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加油站、油库等商贸企业周边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等涉商贸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参与商贸领域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查处商贸领域企业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商贸领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违法非法建设和施工行为。对商贸领域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商贸行业室内外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商贸领域在用房和危房的安全监管。

(七)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指导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对港区内成品油装卸、过驳作业进行审批和监管;对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提供成品油加油服务,以及在港区内为船舶提供成品油加油服务的水上固定加油站和供油船舶实施监管。指导督促各级运管部门依法打击加油车非法改装行为。

(八)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商贸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三同时”的环境监管,负责油气回收处置、双层油罐改造工作的调度统计。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防止因伪劣成品油处理造成二次污染。负责国家认定的废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的拆解规范监管和拆解过程的环境监管。

(九)省工商局依法办理涉及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商贸领域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商贸领域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核发成品油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油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有证无照经营、销售质量不合格成品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商贸领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管,查处计量违法作弊行为。负责监管成品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组织制定燃气行业相关地方标准,并推动贯彻执行。

(十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商贸领域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商业网点(商场、购物中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展会活动餐饮点等)食品安全进行检查,严把餐饮原材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加工储存保管安全关,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督促餐饮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和指导商贸领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守法经营,建立商业诚信机制。

(十二)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对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商贸领域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法开展消防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组织商贸行业所属单位火灾扑救,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省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定全省邮政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指导全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收寄验视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系统仓储及中转、物流、加工及配送企业、粮食经营交易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生产与专项治理;负责完善储粮药剂、粮油检化验试剂等重点物品的管理机制,健全原粮卫生质量安全、系统内消防安全与用水、用电、用气等安全监管机制,抓好系统内办公场所、化学检测室、企业生产区、储粮仓库、交易场所、职工(学生)食堂、家属宿舍区、出租房屋、所属院校及校园周边地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第九条 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第一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或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请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或主任审定。

  (二)专项检查制度。专业委员会组织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由专业委员会领导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三)报告制度。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及时向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履职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专业委员会每年向省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签发制度。专业委员会文件由第一主任签发;其中:规范性文件或重要文件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第一主任签发后,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一般性文件抄送省安委办。

第十条 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承办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三)报告制度。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向专业委员会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每半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形势。专业委员会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及时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签发制度。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其中:规范性文件或重要文件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号并印发。一般性文件抄送省安委办。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