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批
来源:[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处] 发布者:[
] 日期:[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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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第十八条:“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公开形式: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产业安全和进出口管制处 承办人员:杨光 办理电话:0791-86246624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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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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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