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全部材料审定合格后,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网上公示”栏目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无质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