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系统

温馨提示: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咨询相关申请事宜后,提出书面申请。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验,如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发证单位盖章确认)、护照号。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八)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原件)和网上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答复: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发出补正内容告知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全部材料审定合格后,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网上公示”栏目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无质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主管单位: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咨询电话:010-65197593 行政监察部门:电话:010-65197970 010-65198815 010-84095353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联系电话:
1. sb488.com 0791-86246236



江西省商务信息和电子口岸中心 设计制作 版权所有:江西省商务信息和电子口岸中心 赣ICP备 05001017号
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府北一路5号 邮政编码:330002
电话:0791-86246777 传真:0791-86262769 E_mail:xxzx@jxdofte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