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符合成为直销企业的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八、境外投资者申请从事直销经营,应提交其在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证明、会计/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上述证明文件须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出具公证文书(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境外投资者还应出具其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书面声明。
九、企业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所在地区的区/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商务部相关规定对服务网点方案进行核查,予以认可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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